《自治州粮食作物商品种子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5 17:12  

一、背景依据

种子是现代农业的“芯片”,是落实藏粮于技,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核心要素之一。为提高小麦、水稻、大豆种子商品率,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提高粮食作物产量和发展质量,保障粮食安全供给,制定出台了《自治州粮食作物商品种子补贴实施方案》,实施时间为2023年冬播开始至2025年冬播结束。

二、适用范围

州直范围内所有合法的小麦(含冬小麦、春小麦)、水稻、大豆(含正播、复播)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三、补贴条件

一是以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合法经营门店或种子企业销售的种子作为补贴对象。二是按照购种有效票据及商品种子播种净面积,根据有关程序审核后,给予核定补贴。

小麦、水稻、大豆三类粮食作物亩用种量核定标准为:冬小麦用种量25公斤/亩、春小麦用种量28公斤/亩、水稻(育秧)用种量8公斤/亩、水稻(直播)用种量20公斤/亩、大豆(正播)用种量8公斤/亩、大豆(复播)用种量10公斤/亩。

四、补贴标准

给予小麦(含冬小麦、春小麦)、水稻、大豆(含正播、复播)三类粮食作物商品种子一次性补贴,其中:小麦、水稻(直播)每公斤种子补贴1元,水稻(育秧)、大豆(正播)每公斤种子补贴2.5元,大豆(复播)每公斤种子补贴2元。

五、补贴程序

(一)农户申报。农户(种植户)自愿申请,向村委会据实申报符合条件的小麦、水稻、大豆三类粮食作物商品种子数量、种植面积及购种有效票据。

(二)核实公示。村“两委”组织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商品种子数量、种植面积、应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需将公示内容、公示情况及农户提供的购种有效票据等相关材料报乡镇党委、政府。

(三)乡镇复核。乡镇组织对村级上报的小麦、水稻、大豆三类粮食作物商品种子数量、种植面积、补贴金额开展实地复核,无误后,报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认定。

(四)核实认定。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乡镇复核后的商品种子数量、种植面积、补贴金额进行实地核实。

(五)二次公示。县市核定无误后,委托村委会进行二次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种子数量、种植面积、应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放补贴。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小麦、水稻、大豆三类粮食作物商品种子数量、播种面积等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单,由各乡镇通过“一卡通”的方式组织补贴资金发放,明确补贴资金为“自治州粮食作物商品种子补贴”。

六、其他

(一)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县市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拓宽补贴问题线索反映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虚报种子数量、种植面积,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州直粮食作物商品种子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州直粮食作物商品种子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虚报种子数量、种植面积,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农户,取消该农户享受补贴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解读机构: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13909995798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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