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
提供便利条件
又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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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初次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再次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的;
2.以营利为目的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为二人以上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的;
2.多次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