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6日11时17分许,在伊犁恒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关监管场所,发生一起吊装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根据《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要求,5月17日,受都拉塔口岸管委会委托由我办组织成立事故评估工作小组,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3年2月6日11时17分许,在伊犁恒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关监管场所,发生一起吊装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5月20日,都拉塔口岸管委会副主任杜磊任组长,都拉塔口岸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琳任副组长,都拉塔口岸海关、口岸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口岸经济发展局、口岸纪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人员为成员的评估组,深入了解恒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伊犁恒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发生单位及周边群众受教育情况采取听取汇报、调阅事故原始档案、现场核查及询问的方法,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都拉塔口岸安委办进行了反馈,要求立即组织整改。2024年5月26日,评估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三、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
伊犁恒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26”事故发生后,口岸安委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意见,鉴于口岸没有行政执法权限,经请示伊犁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察布查尔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协助解决伊犁恒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事宜的通知》,委派其执行恒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26”事故行政处罚意见和决定,察布查尔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到伊犁恒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了解情况并收集相关材料,于4月24日形成《关于征求对伊犁恒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建议的函》。我办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同意处罚意见。5月22日察布查尔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现场送达处罚决定书,并将执行时间期限和要求逐一向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说明,对事故责任单位伊犁恒丰物流有限青任公司处3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伊犁恒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洲(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王志国分别处20160元、11625.6元的行政处罚,总计361785.6元;并于6月4日完成行政处罚金缴纳。
四、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4.1都拉塔口岸安委办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已发生事故行业再督促检查,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确保作业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条件符合规范要求。
4.2伊犁恒丰物流有限公司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并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隐患的部位采取有力防范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条件的检查,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防范责任事故的再次发生。该事故作为典型案例,组织公司从业人员开展事故⠼fontface="方正仿宋简体">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高危险预知、危害辨识能力和自身安全防护技能。
4.3都拉塔口岸管委会履行属地监管的职责,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一是对海关监管库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二是企业员工进入作业区域必须遵守作业流程,安全员在岗在位;三是企业要加强务工人员、货运、吊装司机管理,合法合规用车用工,严格执行规范的工作流程;四是特种设备机械必须三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即特种机械的合格证、操作人员资质证、车辆保险证,不定期开展操作培训和考核。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根据审查材料、听取汇报、谈话问询和现场评估情况,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均已按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党政纪责任追究已全部落实完毕。事故发生单位能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加强岗位人员日常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应急能力。
六、存在的问题
评估组于2024年6月4日对伊犁恒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措施及资料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如下: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缺少组织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内容;
2、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王磊无任命文件,未取得相关证书;
3、公司电工作业为外包作业,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公司新入职员工三级教育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开展,内容和学习均不符合要求:
5、预案不具备操作性,消防演练无脚本;
6、公司未建立吊装作业管理制度,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管理制度不具备指导性。
七、工作建议
经评估工作组综合分析、讨论研究认定对恒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26”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已落实、行政处罚已执行,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已基本落实。
⠂⠂⠂⠂⠼/span>都拉塔口岸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