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根据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开发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0〕2号)文件精神,现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闭环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4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64号),结合《关于印发自治区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综〔2018〕39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9〕12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新财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州直实际,州财政局草拟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征求州党委农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单位意见,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并联合印发该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本细则共七章33条。第一章总则3条,制定细则的文件依据、补充耕地调剂资金及自治州统筹资金(新增)定义和用途、使用管理原则。第二章资金申请和筹集4条,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跨县域补充耕地资金的申请和筹集、县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补充耕地跨省域、跨县域调剂资金使用方案。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3条,资金分配的原则、比例和使用方向。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9条,补充耕地调剂资金及自治州统筹资金(新增)用途,党委农办、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职责、六项负面清单、项目管理费计提、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等。第五章资金监控和绩效8条,制定绩效目标、实施监控、绩效。第六章责任追究和处罚3条。第七章附则2条。
(二)绩效管理和监督。州直县市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不得申请跨省域跨县域补充耕地资金;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绩效抽评和重点绩效评价。
(三)附则。明确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未明确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央财政利用跨省域补充耕地交易资金、自治区财政利用跨县域补充耕地交易资金安排的,用于自治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专项转移支付。适用对象为伊犁州是承担跨省域补充耕地任务和跨县域补充耕地任务指标调出地州,中央、自治区财政拨付自治州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跨省域、跨县域补充耕地资金。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州财政局、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及方式:
州财政局综合处,联系电话:09991-8075306。